案例要旨
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赠与的成立一般要以赠与物实际交付为准,房屋所有权转移又是要式法律作为,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口头表示赠与并已实际交付给受赠人长时间居住使用的农村房屋,在对农村房屋普遍未办理房产登记,农村房屋的买卖、赠与等产权转让亦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赠与房屋行为有效。
案例正文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瑞法肇民字第36号
2.案由:
房屋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柯愈月。
被告:柯愈纪。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信贤。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0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柯愈月诉称:1950年原告与养父柯子玉共建一栋大小共八间的青砖瓦房。该房屋由原告夫妇与被继承人柯子玉夫妇共同居住。后原告因搬出该屋,由被告柯愈纪搬入居住至今。原告搬出后,未中断对被继承人柯子玉夫妇的赡养义务。现养父母柯子玉夫妇均已亡故,其遗产应由原告柯愈月全部继承。
2.被告柯愈纪辩称:1940年被告过继给被继承人柯子玉夫妇为子。柯子玉建房时,被告生父母投工不少,被继承人柯子玉生前赠与被告一间房屋居住,故被告对该屋有部分所有权。被继承人柯子玉夫妇年老后,其衣食住行均由被告柯愈纪扶养帮助,被告有权继承柯子玉的遗产。
(三)事实和证据 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