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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房产未办理赠与但登记在某子女名下的,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
发表日期: 2019-11-05 15:20:38 阅读次数: 1125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房产未办理赠与但登记在某子女名下的,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房产未办理赠与但登记在某子女名下的,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

————王忠泉等诉吕慧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

  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健在时,房产在未办理赠与的情况下登记在某子女名下,父母死亡后该房产应认定为遗产,由众子女共同继承

 

案例正文


  
王忠泉等诉吕慧珍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04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所有权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忠泉,男,1935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将军弄。

  原告(被上诉人):王慰泉,男,1949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苏苑村。

  原告(被上诉人):王泑勤,女,1947年生,住武警上海总队医院。

  原告(被上诉人):方美珍,女,1952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彩香新村。

  原告(被上诉人):方美云,女,1955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桐泾南路。

  原告(被上诉人):方美仙,女,1960年生,住上海市闸北区青云路。

  原告:朱桂文,女,1920年生,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笠泽路。

  委托代理人:程玉玲,女,1945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朱永元,男,1939年生,住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

  委托代理人:庄继红,女,1966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朱美芳,女,1941年生,住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

  原告:庄国华,女,1951年生,住址同上。

  原告:朱健,男,1979年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蔡鑫昌(系原告庄国华、朱健共同委托),男,1935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许修春(系以上11名原告共同委托),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慧珍,女,1928年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

  被告:王公达,男,1951年生,住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

  被告:王建华,女,1955年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

  被告:王建民,女,1957年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

  被告:王月雯,女,1924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东港新村。

  被告:王进达,男,1945年生,住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

  被告:王炜达,男,1949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王永昌,男,1919年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立民(系以上8名被告共同委托),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王志峰,男,1929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天宫寺弄。

  被告(上诉人):李珊珊,女,1936年生,住址同上。

  被告(上诉人):王齐鸣,女,1959年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娄江新村。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慧农,苏州市沧浪区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作新;审判员:袁琴;代理审判员:张文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伟;审判员:蒋琦;代理审判员:林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王忠泉、王慰泉等诉称:苏州市平江区天宫寺弄18号房屋系原、被告的共同祖产,祖父王长茂逝世后,该房屋由王长茂的三个子女王嘉章、王嘉祥、王秀英继承,但只登记在王嘉章一人名下。1988年10月,苏州市实行房产所有权重新登记,因按原户名发证,故新房产证的户名仍为王嘉章。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属于作为王长茂三个子女的后代原、被告共同共有,并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2.被告辩称

  被告吕慧珍、王公达等辩称:王陈氏在生前已经将房屋过户到王嘉章名下,解放后房屋也登记在王嘉章名下,房管部门已经明确了该案所涉房屋的权属,且在数十年里,无人对房屋产权提出异议,诉讼已超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与证据

  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苏州市天宫寺弄18号平房4间系王长茂(1944年去世)与王陈氏(1948年去世)夫妻的共同财产。王长茂与王陈氏共有5个子女,即长女王秀英(1962年去世)、长子王嘉章(1976年去世)、次子潘金生(从小嗣给潘家)、三子王嘉祥(1979年去世)、四子(姓名不详,早年去世)。王秀英与丈夫朱鸿刚(1958年去世)共有子女2人,即儿子朱锦初(1987年去世)、女儿朱桂文;朱锦初与妻子周婉珍(1978年去世)共有子女3人,即长子朱永元、女儿朱美芳、次子朱培元(2000年去世);朱培元与妻子庄国华有一子朱健。王嘉章与妻子周宝玲(1954年去世)共有子女5人,即长子王宸泉(2000年去世)、次子王永昌、三子王秋泉(2010年去世)、女儿王月雯、四子王涌泉;王宸泉与妻子虞秀宝(1989年去世)共有子女3人,即女儿王丽娟、长子王进达、次子王炜达;王秋泉与妻子吕慧珍共有子女3人,即儿子王公达、长女王建华、次女王建民。王嘉祥与妻子徐仁宝(1990年去世)共有子女5人,即长子王志峰、长女王泑文(2004年去世)、次子王忠泉、次女王泑勤、三子王慰泉;王泑文与丈夫方福康(1982年去世)共有子女3人,即长女方美珍、次女方美云、三女方美仙。王秀英与丈夫朱鸿刚于1912年结婚后就离开天宫寺弄18号,在吴江市震泽镇生活直至去世。1933年左右王嘉章及其妻儿离开天宫寺弄18号至吴江市震泽镇生活。据原告朱桂文、朱永元、朱美芳、庄国华、朱健陈述,王秀英在父母去世前每年均回家探望父母。原告王忠泉、王慰泉、王泑勤、方美珍、方美云、方美仙对此表示认可。该房屋在王长茂、王陈氏去世前由王嘉祥及其妻儿与王长茂、王陈氏共同居住,现由王志峰及其妻子李珊珊居住。

  据房地产档案记载,王嘉章以业主之名于民国三十五年10月23日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坐落于吴县菉葭天宫寺弄7号,定着物中瓦4间,所有权来历系祖传,登记日期为民国三十五年11月30日。······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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