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所销售的房屋存在夸大宣传,导致根本违约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裁判规则 买卖商品房时,销售者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作误导性、夸大性的前期宣传,同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要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让买房人全面准确了解所购买房屋的架构、户型等信息,而不能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地位进行片面引导。销售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所销售的房屋存在夸大宣传,导致根本违约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郝某诉莱阳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些开发商在卖房子时为了吸引客户,存在夸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的现象,消费者买到房子后发现与宣传严重不符。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郝某与被告莱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莱阳某小区一处房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且原告称购房前被告宣传房屋是一梯一户,交房后实际房屋为两梯两户,房内多处需要修补改造,实际房屋与宣传不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其已付房款首付、已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及重新购房的差价损失,协助其办理解除网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