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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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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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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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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受让人未尽认真审查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购房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8-19 14:54:17 阅读次数: 1226
房屋受让人的代理人在知晓所购房屋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未尽到认真审查的注意义务,仍与无权处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过失,受让人的代理人的行为应由受让人本人承担,故房屋受让人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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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316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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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涉案房屋。
——此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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