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物权法》第186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的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案例来源
汤×、刘×龙、马×太、王×刚诉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发布(指导案例72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5年10月8日
基本案情
××房地产公司(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汤×、刘×龙、马×太、王×刚于2013年3月18日、2014年3月27日分别签订十五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备案登记。期间,××房地产公司向汤×、刘×龙、马×太、王×刚借款并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利息分别按照月利率3%、3.5%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2014年6月18日,汤×、刘×龙、马×太、王×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汤×、刘×龙、马×太、王×刚购买××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4亿元整。同日,双方签订《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因××房地产公司无能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期限提前到期,××房地产公司同意以物抵债并确认签订的本补充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同时约定汤×、刘×龙、马×太、王×刚已付房款共计人民币361398017.78元,剩余38601982.22元未付。剩余房款在××房地产公司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的30日内,汤×等四人支付38601982.22元。2014年6月23日,××房地产公司出具《承诺书》,约定交房使用日期及未能按期向买受方交房应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 |